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秉繕 (原名 胡理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為系爭本票受款人之釋明文件(由於系爭本票之受款人載明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非聲請人公司,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