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6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6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7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8號債權人 蔡志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富翔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在地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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