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張信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相對人業已與第三人 陳恆逸 解除買賣契約之法院確定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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