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0號原告 林致揚 被告 陳黃淑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