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廖美芬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紀坤發 律師被告萊特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碧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920萬元之同時,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給原告,是原告提起本訴之訴之利益應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又該不動產於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交易價值為2,400萬元,業為原告於起訴狀所陳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157-249│91│全部│││││││││├──┼───┼────┼─────┼──────┼─────┼──────┤│2│臺○○○區○○○○段│157-262│2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號││門牌號碼│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合計│及用途│範圍│├──┼──┼───────┼────────┼──────┼─────┼────┤│1│1921│臺中市西區麻園│2層│1層:56│無│全部││││頭段157-249地││2層:56.1││││││號││合計:112.1│││││││││││││├───────┤│││││││臺中市西區忠義││││││││街38巷24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