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許秀華 被告 王美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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