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03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荊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