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 王肇常 、 黃建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尚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請重新補正尚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