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 張玉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 律師被告 黃彩善
黃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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