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90號聲請人 鍾俐節 利害關係人 莊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嘉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鍾陳蓁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均有準用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