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 葉丁郎 被告 葉乃嘉
葉乃禎 葉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 葉丁郎 被告 葉乃嘉
葉乃禎 葉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