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分別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李明石 │0000000│捌萬玖仟叁佰元│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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