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允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啟賢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誠廣告有限公司謝俊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5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4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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