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