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8號原告林○宇(完整姓名法定代理人王○婷(完整姓名被告林○民(完整姓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郭任昇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