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穎力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姜英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西│94年10月31日│4,725元│HS0000000│││││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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