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6年度基秩字第77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
號3樓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60162199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96年8月28日17時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巷○號前之公共場所。
㈢行為︰以新臺幣13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語、手勢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簡易庭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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