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友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友仁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