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黄宸達 即黄 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5日所為本院96年度促字第15054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債務人欄中關於「『黃』勝吉」之記載,應更正為「『黄』勝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6年間聲請支付命令時,已表明相對人 黄勝吉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有聲請人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在卷可稽,已可特定相對人之人別,是本院96年度促字第15054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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