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81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東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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