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玉美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3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二、查債務人黃玉美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3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3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如證物2)。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8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玉美│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46%│││135752││月27日起│││││7元│││││├──┼───┼─────┼──────┼──────┼───────┤│002│新臺幣│黃玉美│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46%│││359740││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玉美│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575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玉美│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9740││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