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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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羅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5,391元│自民國101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月20日起│││├──┼───────┼───────┼──────┼───────┤│002│5,391元│自民國101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月2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