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2369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火花遊戲」影音光碟叁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於民國95年12月15日查獲被告甲○○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罪乙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068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96年5月23日確定,97年5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故該案扣得之盜版「火花遊戲」影音光碟3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068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96年5月23日確定,97年5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全部案卷屬實,該案扣得之盜版「火花遊戲」影音光碟3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說明,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