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1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龍祥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聲明異議狀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訟標的金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