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2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2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7280.1│││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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