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謝麗娟 │大台北商業銀行景│5,600元│99年1月31日│NY0000000│5個月││││美分行│││││├──┼───┼────────┼───────┼──────┼─────┼──────┤│002│ 林金玉 │大台北商業銀行景│6,500元│99年1月31日│NX0000000│5個月││││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