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89ND0000000│6│6000│├──┼──────────┼────────────┼───┼──┤│002│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3│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4│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344│├──┼──────────┼────────────┼───┼──┤│005│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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