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聲請人 許嘉熹 上列聲請人許嘉熹因與相對人 李文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嘉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號)一張,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並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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