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桂香 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5年8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5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四、聲請更生前2年內平均「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計算方式」,並請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包括但不限於:膳食費用收據、水電瓦斯費及第四臺費用帳單、行動電話電信費用帳單、醫療費用收據及交通費用支出證明文件、租賃契約及房租支出證明文件、管理費用繳納收據等)。
五、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六、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中,請陳報繫屬之法院與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若遭扣薪,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8月6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八、請提出聲請人於107年8月6日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5年8月6日至107年8月5日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另請說明聲請人就下列費用之「個人」負擔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所有機車及汽車之行照、【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㈡收入數額:自105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
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105年8月起迄今之膳食、衣服、教育、交
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九、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
十、聲請人現住地為何?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應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謄本。若為租賃,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上開證明文件,均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7年2月至107年7月者)。
十一、聲請人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十二、勞工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三、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十四、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並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七、依聲請人所附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任職獨資或合夥事業負責人企業名錄資料顯示,聲請人現擔任「永崇商行」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該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
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商業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若未申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亦請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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