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珮玲 即 賴銘山 之繼承人、 賴宜君 即賴銘山之繼承人、 賴宜宏 即賴銘山之繼承人、 賴猷仁 即賴銘山之繼承人、 賴語彤 即賴銘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被繼承人賴銘山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
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