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賴珮玲賴銘山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宜君 即賴銘山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宜宏 即賴銘山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猷仁 即賴銘山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語彤 即賴銘山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銘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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