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列債權人彭文昌聲請對債務人 王旺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王旺竹於民國100年4月19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