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42號上訴人 鄒培國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上訴人 李春美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鄒培國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李春美賠償損害,李春美則以受讓訴外人通益國際有限公司對鄒培國之債權為抵銷抗辯,而李春美主張抵銷之債權是否存在,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一審案號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2號清償債務事件),尚未確定,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裁定附卷(本院卷第154頁)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