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平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自107年10月25日起裁定羈押
3月在案。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本院受命法官於107年10月31日訊問時,陳述現在與被害人家中仍有聯繫,會好好處理完本案等語,並已明確陳報其現居地址及聯絡電話,是本案被告現難認有逃亡之事實,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蔡鴻仁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