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莊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媁如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萬元,折合新臺幣3,836,300元(以訴訟繫屬當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美元折合新臺幣29.51元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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