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耀卿黃金堂范乾巡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按預估之占用土地面積繳納裁判費。惟本件既經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測完畢,其勘測成果並為原告起訴聲明所援用,是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3,529元【計算式:(113.29*6000)+(91.61*6000)+(41.29*100)=0000000】,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1,791元,尚有1,48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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