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侯保成 兼法定代理 侯振坤 人原告 侯蔡素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被告 郭政育
翁全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239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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