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告 李佳恩 被告台灣紀行有限公司太魯閣營業所法定代理人 張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均屬暫免之訴訟標的,故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恆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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