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有諒 債務人 楊連祥 債務人 楊麗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柯 之遺產範圍內,就楊柯繼承被繼承人 楊有益 之遺產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2.99%│││140863元│12月18日起│││├──┼────┼──────┼──────┼───────┤│2│新台幣│自民國9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48430元│月4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1日起│││├──┼────┼──────┼──────┼───────┤│3│新台幣│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47930元│12月23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