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80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貳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