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許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立文 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三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其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