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66號聲請人 陳定川 即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會
董事長代理人 丘穎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
道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於民國85年4月18日北市民三字第10895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於85年5月24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6年5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5冊、第79頁、第1930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4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
程、第4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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