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 李孟宗
李淑瑢 李淑如 共同送達代收人 沈玫真 被告多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訴訟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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