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王慶瑞
王慶昌 被告 王坤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2人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19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3,9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