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 陳明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麒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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