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紹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伍拾月」,應更正為「處拘役伍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伍拾月」之記載,核係「處拘役伍拾日」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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