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陳松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其來陳晚陳仁村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2,582元【計算式:(338.9+0.76+21.13)×5,800=2,092,582元(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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