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進祥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1712號、106年執字第9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進祥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梁進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