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對被告 余佳岷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