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60號附民原告 黃彥翰 附民被告 胡榮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7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